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2005年4月21日,《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发布施行,以指导节水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设部在2005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596号),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
2005年6月2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七个方面的措施。
2005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提出: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005年7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要求到2010年底,我国能源计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节能意识和计量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能源计量薄弱和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年消耗能源5 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达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水平。《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和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帮助、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企业要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对能源计量检测过程的控制水平。
200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水办[2005]382号)。
2005年9月16日,水利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
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该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指出,要“加强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2005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54号),鼓励地方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决定》指出:“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要求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2005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环发〔2005〕161号),指出:在“一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和工业环境保护。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五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六要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七要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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