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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200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主要是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对企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具有现实意义。
2008年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8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规划》认为,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008年3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是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2008年3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国发〔2008〕15号),其中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抓好重点企业节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等。
2008年4月3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8〕13号),该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地区,主要对信息发布的部门、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同时废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2008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331号),以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分别确定了2015年和2020年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近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2008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要求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同时,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具体体现如下几方面:首先,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7%的抵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财税政策。其次、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规定”,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所含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再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这就意味着,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使用和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最后,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